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实施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时,由发生争议的法律援助机构报请州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请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