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全州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涉外法律援助案件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案件。

州司法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指定县(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