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实施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全州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涉外法律援助案件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案件。州司法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指定县(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