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在与育龄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时,须核查其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应当要求其补办。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