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