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有权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