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省级总预算报告和批准省本级预算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