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并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