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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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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口状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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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