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