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