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学校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心理辅导。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