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需求,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举办残疾学生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学生职业实习实训基地。鼓励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对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优先招收残疾学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