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捐赠和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