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捐赠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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