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等机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