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一条有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在收到批复之日起20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在《洛阳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