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第四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应将提请批准的书面报告、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说明,并附有关资料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