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并遵循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