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