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Chapter 4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Article 24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