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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