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市地方性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市地方性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听取有关的委员会意见后,在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将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地方性法规按照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修改或者废止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