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市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市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