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六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本市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