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