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关的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