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采砂申请人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采砂活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