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流域管理机构所管辖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