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河道采砂应当编制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河势稳定,防洪、航运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河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并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等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采砂总量和开采控制深度;(四)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规模、数量;(五)沿岸堆砂场数量和布局;(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