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河道采砂应当编制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河势稳定,防洪、航运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河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并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等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总量和开采控制深度;

(四)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规模、数量;

(五)沿岸堆砂场数量和布局;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