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市管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授予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市流域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等管理工作。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