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电缆等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设置明显安全保护范围标志。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砂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示采砂现场范围,确保安全生产。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