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河道采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二)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证书证件齐全有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