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采砂方案编制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出让采砂权将会给相关土地权益人、水产养殖业户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损失补偿协议,并制定补偿方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