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常务委员会报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公布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