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