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