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医院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并将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