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医院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并将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