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内和医院门前第二十二条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