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医院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就医流程指导图和导诊标识,提供导诊服务,方便患者就诊。当候诊患者过多、等候时间过长时,医院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疏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