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医院应当加强对进出医院车辆及行人的管理,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确保院内道路畅通;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医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