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有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