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有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