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行业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旅游区(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相应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与其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