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旅游区(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相应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与其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