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消除。旅游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旅游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涉及人身安全的漂流、滑雪、攀岩、滑翔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并为旅游者购买保险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