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被监督的机关和人员认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处理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自收到决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有关处理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没有变更或者撤销以前,有关的决议、决定仍然有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