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被监督的机关和人员认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处理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自收到决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有关处理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没有变更或者撤销以前,有关的决议、决定仍然有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