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不按规定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拒绝或者妨碍省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问责;

(四)依法决定撤销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罢免案。

撤职案、罢免案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