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四章 经济运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