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企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税收照顾,并在贷款、财政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凡自治州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用于教育事业的,免征一切税费。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