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所属中专、中师,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适当降分录取;对个别边远特困村寨的考生,可特批录取。学校应对降分录取和特批录取的学生组织补习。自治州民族中学、个旧一中和建水一中的民族高中班及蒙自师专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有条件的内地县(市)一中应为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举办民族高中班。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