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内的高等和中等师范学校,应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名额。对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实行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制度,学生毕业后回本地任教。自治州内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应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学生,并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