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供水发展规划,经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应当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

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